浙江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展我省行政區域內產業(或碳)計量測試中心(以下簡稱產業計量中心),完善產業計量測試服務體系,促進產業創新發展,根據《關于加強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市監計量〔2020〕72號)、《關于貫徹<計量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22〕35號)等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落戶我省行政區域內國家產業計量中心以及我省組建的省級產業計量中心的管理、建設和運行等。市場監管總局對產業計量中心的監督管理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省級產業計量中心是指由本省具有獨立法人的計量技術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等建設,經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評價符合要求,面向產業發展需求,為產業發展提供計量科技創新和計量測試技術服務的省級產業計量測試技術公共服務平臺,是非法人專業技術組織,其活動結果的法律責任由所在法人單位承擔。
第四條 根據全省產業發展規劃,聚焦我省“415X”先進制造業集群和“315”科技創新體系等建設要求,立足區域優勢產業、主導產業等領域,布局和發展省級產業計量中心。重點發展方向包括:
(一)傳統產業:石化化工、紡織服裝、電氣機械和家居家電等;
(二)新興產業:人工智能、集成電路、航空航天、生物醫藥、低空經濟、新型儲能、智能機器人、高端裝備、智能物聯、高端軟件、新能源汽車和高端新材料等;
(三)未來產業:量子科技、生物制造、綠色氫能和核聚變能、腦機接口、具身智能和6G等。
(四)碳計量等其他重點領域。
建設省級產業計量中心時可根據產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產業、分支產業以及產業關鍵領域、關鍵參數、重點產品的測量領域內進行自主選擇。
根據建設方向,省級產業計量中心名稱統一為“浙江省XX產業(或碳)計量測試中心”。
第五條 產業計量中心承擔以下建設任務:
(一)開展產業計量測試需求分析。聚焦產業發展急需解決的短板、瓶頸,開展產業計量測試需求分析,提出必要的研究分析方案、量值保證方案和計量測試能力提升路線。
(二)開展產業計量測試技術研究。根據當前科技進步和產業發展的最新趨勢,開展前瞻性計量測試技術、產業關鍵共性計量技術、“人工智能+計量監測”深度融合等研究,為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提供計量支撐和保障。
(三)開展產業測量方法、標準物質和專用設備研究。圍繞產業發展需要,加強產業測試方法研究,制定產業亟需的校準方法或測試技術規范,推動產業技術規范升級,研制具有核心技術和核心競爭力的高端計量儀器儀表、標準物質、產業專用測試設備。
(四)開展產業計量測試體系建設和服務。圍繞產業計量測試需求,牽頭規劃和推進本領域計量測試體系建設,開展關鍵參數測量、儀器設備校準、產品測試評價、系統方案集成等活動,為產業提供全溯源鏈、全壽命周期、全產業鏈、前瞻性的計量支撐和技術服務;充分發揮計量與標準、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的協同作用,為產業發展提供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
(五)積極參與企業過程計量控制和管理。幫助企業完善測量管理體系,支持企業加強對測量過程的控制和測量設備的管理,協助企業加強特殊工藝過程、特殊產品的計量控制,解決關鍵計量測試技術難題。
(六)搭建產業計量測試服務協同平臺。發揮產業計量中心牽頭帶動作用,加強與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工作聯動,搭建產業計量測試公共服務聯盟,推動計量測試資源聚集、開放、交流、共享,實現計量測試資源優化整合和高效配置。
(七)承擔服務我省產業發展的其他計量工作任務。
第六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省級產業計量中心的統一管理,根據市場監管總局要求協助管理落戶在浙江行政區域的國家產業計量中心。根據主管(或推薦)部門情況,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協助管理本部門領域的省級產業計量中心,對省級產業計量中心進行業務指導;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協助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省級產業計量中心,支持省級產業計量中心開展工作。
第二章 建設和評價
第七條 省級產業計量中心建設遵循自愿原則。申請建設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
(二)遵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計量法律法規和政策,近三年未發生重大環境污染、生產安全等事故,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三)具備本領域必要的計量測試場所和環境條件,建有完善的質量體系、創新體系和服務體系;
(四)具有與開展本領域計量測試任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才團隊;
(五)具備基礎研究的計量測試裝備,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在產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六)將產業計量中心的建設發展納入地方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并在人才、資金、土地等方面獲得地方政府明確支持和保障的申請單位,優先支持建設產業計量中心。
第八條 擬建設單位提出省級產業計量中心建設申請。其中,省市場監管局直屬單位可直接向省市場監管局提出申請,市場監管系統外的省屬單位由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向省市場監管局推薦申請,其他申請單位經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審核后向省市場監管局推薦申請。聯合共建的,由牽頭建設方提出建設申請。
申請時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推薦文件;
(二)《浙江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申請書》(附件1);
(三)地方政府在人才、資金、土地等方面具體配套支持文件。
第九條 省級產業計量中心的申請建設和符合性評價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推薦單位負責申請材料的初審、核實和報送;
(二)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受理申請材料并進行形式審查;
(三)通過材料形式審查的,由省市場監管局組織人員依據《浙江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評價細則》(附件2)進行符合性評價,出具《浙江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評價報告》(附件3),提出符合性評價意見。符合性評價包括書面材料評價、實地核查等程序。
(四)通過符合性評價的,經省市場監管局審定后公布省級產業計量中心建設名單。
第十條 產業計量中心每年11月底前應當向省市場監管局報送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附件4)。
第十一條 省市場監管局每2年對產業計量中心開展后續評價1次,評價依據《浙江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后續評價細則》(附件5)等進行,出具《浙江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后續評價報告》(附件6)。成立不滿2年的產業計量測試中心不參加后續評價。評價內容包括:
(一)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工作開展情況;
(二)產業計量測試中心下年度工作計劃情況;
(三)省市場監管局交辦任務落實情況。
第十二條 產業計量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后續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應當予以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開展評價的人員可以從有關計量行政部門、計量技術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等單位遴選,一般不少于5人。
第十四條 參與對產業計量中心評價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廉潔自律要求,客觀、公平、公正開展工作,不得擅自對外泄露評價情況。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產業計量中心應當在其確定的計量測試服務能力范圍內,按照計量技術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技術工作,確保其活動的公正性、科學性和權威性;應當對其出具的證書和報告的真實性和公正性負責。
第十六條 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產業計量中心,省市場監管局可以依法給予建設經費補助,支持申報制定省計量技術規范,支持申報市場監管系統科技研發項目、計量強基、高價值專利培育、專利導航項目等。
第十七條 產業計量中心由于產業發生重大變化、機構改革、資源配備不足、計量測試范圍調整等原因無法正常運行的,所在的法人單位應當向省市場監管局申請取消該中心建設。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場監管局應當撤銷省級產業計量中心或者報請市場監管總局撤銷其國家產業計量中心:
(一)所在的法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二)出具不實或虛假計量測試數據、結果、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接受影響計量測試公正性的資助,從事或者參與影響計量測試公正性等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被公共媒體曝光或有關部門通報帶來嚴重社會影響的;
(五)發生重大實驗室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
(六)后續評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七)屬于第十七條所列情形未主動申請取消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市場監管部門有關管理規定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十九條 被撤銷建設資格的,3年內不予新建申請。
第二十條 省級產業計量中心獲批成立國家產業計量中心后,原省級產業計量中心名稱不再保留。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6年5月23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申請書
2.浙江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評價細則
3.浙江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評價報告
4.浙江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
5.浙江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后續評價細則
6.浙江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后續評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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